首页 |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解读

明确监管职责多措并举引导小贷公司规范经营

2015-08-26 09:31
发布人:摘自金融时报

       虽未正式出台而仅是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仍引起各方特别是小贷公司的关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重要组成机构,《征求意见稿》也被小贷公司视为实现规范经营的重要监管补充条例。

  针对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征求意见稿》给予了明确规定,“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此外,还特别提出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制定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具体规则”,以法律手段,杜绝小贷公司违规经营。

  继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范围等问题之后,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定义、经营方式以及监管框架,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实现阳光化。

  虽未正式出台而仅是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仍引起各方特别是小贷公司的关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重要组成机构,《征求意见稿》也被小贷公司视为实现规范经营的重要监管补充条例。

  明确监管责任严查违规经营

  自2008年试点开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直是规范小贷公司经营的主要政策依据。8年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迅速发展,由最初5个试点地区的两家试点公司发展至范围辐射全国、机构数量增长到8951家的规模。

  自2012年开始,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及业务发展,《指导意见》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现状的呼声在业内渐高,要求修改《指导意见》的声音也从未间断。

  在新的监管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无疑为小贷公司的未来发展搭建了监管框架。

  纵观《征求意见稿》的51项条例,引导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借贷规范化的意图显而易见。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项条例,对于监管部门以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双方均提出了详细的监管要求。

  一位曾参与小贷公司检查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一直以来,小贷公司多由地方金融办等部门监管,因各地区的小贷公司管理水平、信贷规模、从业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各省市对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方式并未统一标准。

  因监管框架不够完善,违规经营成为小贷公司行业内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上述人士表示:“行业内部分小贷公司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违规放贷、暴力催收、吸收股东外委托资金等不合规现象。一些公司为躲避查处,做多套账目来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违规行为很难被全部查出来。”

  针对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存在的违规经营问题,《征求意见稿》给予了明确规定,“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此外,还特别提出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制定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具体规则”,以法律手段,杜绝小贷公司违规经营。

  外源性融资渠道放宽利好机构持续发展

  融资渠道过窄一直是小贷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惑。通过对比今年上半年小贷公司自有资金与外部融资数据,小贷公司融资规模呈现下降态势,放贷资金仍以自有资金为主。前5个月,小贷公司行业自有资金共计新增341亿元,与此同时,外源性融资余额减少31亿元。

  作为拓宽融资渠道的方式,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上市都成为小贷公司近几年为破解融资难题所尝试的途径。

  《指导意见》对于小贷公司外源性融资渠道限制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小贷公司的外源性融资渠道有所拓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主要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比较上述条例可以发现,以往小贷公司尝试的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两种融资方式被首次写进相关政策条例。

  某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自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后,公司一直在酝酿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征求意见稿》在外部融资渠道部分明确提及了资产证券化,对公司来说形成一大利好。

  机构定位已明确利率范围未详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小贷公司是企业法人还是金融机构此前定位一直不明确,通过此次《征求意见稿》可以界定,小贷公司属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

  尽管在日常开展金融服务过程中,因定位问题,在利润普遍降低的情况下,不少小贷公司反映其面临的较重税负制约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相关税收问题并未提及。

  小贷公司因机构的特殊性,较一般放贷机构利率偏高,部分公司为追求利益,通过二次放款等方式变相向客户发放“高利贷”。

  与《指导意见》中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监管标准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贷款利率仅提出“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并无进一步详细规定利率定价的区间范围。但根据先前最高法院公布的《规定》中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条例,对贷款利率给出了“两线三区”的“红线”范围,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律支持出借人的合法权利;贷款利率超过36%,法律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权利。小贷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必须遵循上述规定。目前,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4.85%,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测算,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范围应在4.37%至19.4%之间。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11号财富大厦E座7楼 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贷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渝ICP备0500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