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人:摘自重庆市金融办
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我市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15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最高限额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二章补偿对象
第三条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按有关规定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贷款对象。包括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等。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及城乡创业者、农业种养殖大户给予重点扶持,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第五条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城乡创业者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七条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计算贷款利息。
(二)保险费。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2.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不得向贷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九条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30%后停止赔付。对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市财政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余20%仍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条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某一家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
第十一条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超过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30%时,保险公司要暂停签发保证保险保单,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二条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一年,以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
第四章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补偿时间为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申报半年内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审核后,在一个月内安排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银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需提供)、保险单正本、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和市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工商等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